第A06版:看无锡

老人去世留下了一套安置房,该留给谁?

这场遗产之争,侄子成为最大“赢家”

  老人去世留下了一套安置房,未曾给予老人足够照顾的继子女突然出现,要求独自继承全部遗产。老人的其他家属会同意吗?近日,锡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老顾与儿子小顾生前都身染恶疾

  全靠老顾哥哥、姐姐及侄子照顾

  老顾总共结过两次婚,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了儿子小顾,与第二任妻子没有生育子女,但一起将第二任妻子与前夫所生女儿小云抚养成人。老顾与小云母亲在小云成年后便离了婚,随后老顾与儿子小顾两人住在其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内。晚年的老顾命途坎坷,罹患重病,小顾也是身染恶疾、自顾不暇,父子二人日常起居开销、就医用药全靠老顾的哥哥、姐姐及侄子照顾贴补。

  后来小顾、老顾因为病情相继离世后,小云突然将老顾的哥哥、姐姐诉至法院,要求自己作为老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独自继承老顾名下的安置房。老顾的哥哥、姐姐称小云在她母亲与老顾离婚后未对老顾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双方不具有抚养关系,不应享有继承权。老顾的侄子也向法庭陈述了他照顾老顾父子二十余年的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屋,要求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参与老顾遗产的分配。

  法院判决将属于继子女份额归并给老顾侄子

  由老顾侄子支付给继子女归并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各方对老顾所尽扶养义务的程度等因素,酌定老顾的房屋分配给老顾侄子、大哥、二哥、姐姐、小云的份额分别为30%、25%、20%、15%、10%。因小云要求对房屋进行归并,法院判决将属于小云的份额归并给老顾侄子,由他支付小云归并款10万元,归并后老顾侄子、大哥、二哥、姐姐在房屋内的份额分别为40%、25%、20%、15%。小云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王亦华告诉记者,老顾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顾在与小云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小云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小云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顾的遗产。但老顾的哥哥、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老顾进行了扶养、照顾,并与老顾侄子一同操办了老顾的丧葬事宜,也可分得老顾的遗产。

  多年来老顾的日常生活、就医等事宜均由侄子负责,侄子虽不是法律规定的老顾继承人,但作为对老顾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老顾的遗产。反观小云,作为老顾的继子女,曾明确表示只能偶尔在能力范围之内尽一下孝心,仅在为数不多的探望老顾过程中给点零花钱,对老顾未陪伴照顾、未帮忙处理生活事务、未负担医药费、未以女儿身份参与丧葬事宜及负担费用,小云未完全尽到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对老顾的赡养、照顾明显少于老顾侄子等人。“综合考虑各方对老顾所尽扶养义务的程度,结合小云在拆迁安置时对安置面积的贡献等因素,酌定涉案安置房分配给老顾侄子、小云等人的份额并予归并。”王亦华说。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王亦华表示,虽然《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民法典》亦规定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确定在法律层面体现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应尽扶养关系的轻重程度,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是被继承人的第一责任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应当尽其所能、责无旁贷。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到扶养义务,仅凭借其顺序在先的优势就排除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照顾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或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与适用,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晚报记者 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