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众聊吧

宣称拥有“最终解释权”,河北一企业被罚5000元

“最终解释权”不是免责“护身符”

  事件简述

  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所有”“××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日前,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引发关注。记者梳理发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类似描述。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只维护商家利益,没有顾及消费者的利益,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还涉嫌违法。(来源:北青报)

  网友评论

  @俺故乡的小路:是啊,早该管管了,对不对都是自己说了算。

  @装作在减肥:好多抽奖之类的活动都会写。

  @简单FHQ:早该如此!直接去除最终解释权!

  @你的咫尺他的天涯BIC:基本前提是不能违法违规。

  @爱谁谁哎哎:这个判罚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在全国推行吧。

  @登上孤岛看风景:举报有奖励吗?

  @戎马财经: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小叮当妈咪2010:条款出来了,就看执行力了。

  小编

  说两句

  长期以来,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让消费者吃了不少哑巴亏。当然,多数商家或许只是看到别人用了自己也用,并没有多想;但部分商家却多留了一个心眼,仗着隐匿在文字条款中的“最终解释权”免责。事实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有所规范的。任何经营活动都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商家能任性“解释”就能蒙混过关的。各方要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力度,更好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要勇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