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实现诉讼良好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谨慎确定适当的财产保全标的金额。任意编造、故意夸大财产保全标的金额,确有错误的,还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相应损失。
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随意申请诉讼保全金额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赔偿8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团团公司与天天公司发生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团团公司要求天天公司支付尚未结清的加工费及逾期利息,并赔偿加工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申请对天天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诉讼过程中,天天公司以团团公司为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团团公司支付质量赔偿款1091万余元、现场钢余料价值款56万余元、返还所有的模具以及配套工装等设备,并申请对团团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200万元。因保全金额巨大,为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团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函,并支付保费3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责令天天公司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明细项目及金额,天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金额降至8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团团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依法驳回了天天公司的反诉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团团公司支付相应加工价款8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43万余元。待天天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团团公司将相应生产设备返还。天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后团团公司认为,在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中,天天公司恶意反诉并申请保全其财产1200万余元,导致团团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保费。故团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未认真整理证据并慎重思考,即以标的金额1148余万元提出反诉,并以大致相当的金额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金额。后又变更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过错,对于1148万元与840万元差额部分对应的保费,应予赔偿。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天天公司赔偿团团公司财产损失8万元及相应利息。天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