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公司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修理费2万余元,最后却被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评估费3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网约租赁公司名下。2022年1月,李某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车头损坏,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至汽修公司进行维修。网约租赁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保险,双方约定相关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汽修公司。
在修理过程中,汽修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但关于维修费,保险公司认为汽修公司出价过高。汽修公司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22400元,评估费1120元。对此,保险公司提出,评估价格是按照4S店来计算的,但拆件定损是在汽修公司,不同意按评估价支付相关费用。于是,汽修公司向梁溪法院提起诉讼。
汽修公司表示,因双方对维修费用有争议,所以找了评估机构。在评估拆检时,保险公司是有工作人员在场的。评估后,汽修公司按照损坏项目修复了车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汽车零部件询价单,表明零部件的品质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的价格相差很大。但汽修公司在评估后未和保险公司联系就进行了维修,保险公司无法确定零部件是进行了更换还是修理,也无法确定更换的零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
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维修清单,结果显示维修零部件均无原厂件,大部分为副厂件,部分疑似拆车件,部分零件未修理更换,最终评定车辆修理价格为16079元,产生鉴定费和评估费37105元。
法院认为,现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为16079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对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付,应按上述价格进行赔付。关于汽修公司主张的1120元评估费,系其单方委托鉴定产生,且原评估意见部分内容已为重新鉴定意见所否认,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在诉讼阶段产生的鉴定费和评估费系汽修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的额外支出,该费用应由其负担。该案争议亦由此产生,诉讼费应由汽修公司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汽修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16079元,驳回汽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费三项合计37943元由汽修公司负担。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汽修公司在明知副厂零件品质系小厂生产、没有三包,亦未对部分项目进行维修的情况下,谎报用工用料,虚增服务价款6321元,违背商业经营的诚信原则。
法院通过判决汽修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费的方式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晚报记者 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