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从事汽车贴膜业务的“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车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索赔共计120万元。
该店老板朱裕昊告诉记者,他小名就叫“理想”,而汽车贴膜店从2012年刚成立时就叫“理想汽车装饰”,如今叫“理想汽车贴膜工厂”,一直以来沿用的都是“理想”这个名字。“我们家是做贴膜的,实在想不明白怎么就给他造成了100多万的损失?”
纠纷
贴膜店被索赔120万
据朱裕昊介绍,今年6月,他的手机收到一封诉讼文书短信。此后他又收到一封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方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想。
根据该民事起诉状,朱裕昊名下公司名称中的“理想”二字,系原告第30727125号“理想”注册商标,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在店面门头、店内装潢及短视频平台上继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标识,更改企业名称,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理想”文字。此外,被告需在当地媒体登报道歉30天,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20万元(暂计)。
对于“理想汽车”120万元的赔偿要求,朱裕昊感到不解。“我们不是同一赛道,他卖他的车,我贴我的膜,我能给他造成啥损失?”据其介绍,他小名就叫“理想”,叫了30多年,“从我2012年开始开店,店名就叫‘理想汽车装饰’,那时候理想汽车还没出来呢。”
朱裕昊称,2022年,他的店铺成规模后正式登记注册为“临沂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个月后更名为“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3月,在进行店面装修时,更名为“理想汽车贴膜工厂”,“可以说,我的店一直以来沿用的都是‘理想’。”
朱裕昊告诉记者,目前,他已将相关证据和诉求移交律师处理,正等待开庭后法院给出判决。截至发稿前,其暂未向记者出示相关证据。
天眼查显示,原告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理想汽车”的主公司,创立于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公告显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申请第30727125号“理想”注册商标,分类为12-运输工具,专用权期自2020年5月28日至2030年5月27日。
理想汽车方面回应称,目前该案件正在提交法院走审理流程,“相信法院会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允判决。”
解读
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力不构成侵权
事实如果真如朱裕昊所称,其在理想汽车商标注册前已在店面使用“理想”二字多年,那么是否构成侵权呢?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如果被侵权人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则根据《商标法》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此案中,在“理想汽车”品牌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朱先生就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注册商标被授权后,仍可以继续在原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因此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使用者中断在先使用,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以后,继续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标法》第59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顾名思义,在先使用人不构成侵权,享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前提是——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力。”赵良善称,因此,朱先生需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一些宣传、数据、证人证言、销量、群众传颂度等。如朱先生所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则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实践中,法院如判定朱先生有权继续使用的同时,可能会要求朱先生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以保护注册方的合法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一文。文章介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疑问
索赔120万是否合理?
此外,有网友提出疑问:理想汽车因商标纠纷索赔120万是否合理?付建律师介绍,一般而言,被侵权人的索赔是否正当,应当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润综合确定。
赵良善律师提醒,商标是权利保护方式,尤其是经营过程中,商标非常重要,“建议各权利人增强法律意识,尽早注册商标,免得被诉侵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成都商报 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