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父亲去世,儿子“玩失踪”

半年后却起诉要求返还骨灰和精神损失费

  亲人去世后,家属争房产、争车辆、争存款的事情不少,但争骨灰却是一件稀罕事儿。近日,梁溪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格权案件,这起马某与其继母因父亲老马骨灰安葬问题引发的纷争,前后历经两年多终于落下帷幕。

  老马与前妻离婚后,带着儿子马某与肖某再婚,相伴度过了20余载。2020年9月,老马被疾病困扰,在社区居委会的见证下,写下遗言:老马生病就医、死后丧葬等费用均由儿子马某负担;老马去世后,由马某购买双人墓地,先下葬老马,妻子肖某去世后再与老马合葬;老马社保结余款由马某继承。老马、马某、肖某都在该份《遗言》上签了字。

  三个多月后,老马去世,而马某却在此时“玩”起了失踪,既不出面操办父亲丧事,又不出钱承担相关费用。为实现老马临终遗愿,肖某分别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及马某的叔伯等长辈求助,希望他们劝说马某。然而虽然几经周折联系上了马某,但他态度坚决,以“手头没钱”为由拒绝了肖某请求,并放话称,作为老马的妻子,肖某为老马操办后事才是天经地义。

  无奈,肖某出资操办了老马的丧事,并将老马的骨灰寄放在火化场。半年后,为让老马尽快入土为安,肖某再次联系社区居委会,希望通过工作人员的调和,能与马某坐下来好好谈谈。但这次,马某还是以“拿不出钱”为由回绝了肖某。

  2022年3月,肖某出资3万余元购买了一处双人墓地,登记使用人为老马和肖某,并邀请亲友参加老马骨灰的落葬仪式。但就在同日,马某也购买了一处墓地,登记使用人仅为老马。为要回父亲骨灰安葬在自己购买的墓地中,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返还老马骨灰,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的叔伯、姑父等长辈纷纷到庭作证,证明马某经过长辈劝说,仍不愿操办、参与父亲老马的丧事;社区居委会也出具相关说明,以证明该情况。

  法院认为,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但处理方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马某既未为父亲操办丧事,又未承担丧葬费用,违反了老马遗愿。虽从法理角度,妻子肖某与儿子马某均有权安置老马骨灰;但从情理角度,在马某未操办父亲丧事的情况下,肖某为老马操办丧事、购买墓地,组织亲友吊唁、落葬老马,她的行为均符合公序良俗,既维护了老马的尊严和体面,也体现了她对老马的情义,老马亲友对她的行为也非常赞同,因此肖某并无过错。

  而马某作为儿子,未参与父亲丧事,有违一般公众对伦理孝道的认知;在老马落葬后,他又转而提出返还骨灰,这并不符合逝者入土为安的民间习俗。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明确了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中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梁溪法院法官王晓芬介绍,本案中的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遗体的化物,是生者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亲属祭祀、悼念、抚慰等浓厚的情感因素,具有人格属性,应当参照遗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骨灰的安葬做出合理安排,平等享有安葬权的近亲属应当最大限度尊重死者本人意愿。如果死者没有留下明确意思表示,应由近亲属协商安排,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从保护死者人格尊严、尊重民间善良习俗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密切程度、互相扶助情形等予以认定。

  (晚报记者 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