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选聘程序存瑕疵 合同被确认无效

物业公司为何还留在小区?

  业主对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持有疑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并确认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这些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赢了官司,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撤出。最近,新吴区一小区的业主咨询“小南来帮办”栏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选聘程序有瑕疵 业主打起了官司

  该小区业主昌女士介绍,所在的小区目前由A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费涨了不少,路面停车费比较贵,公共收益分配也不合理”,昌女士说,她对业委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不认可。

  据了解,A物业公司是2018年11月由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选聘的,对于这次的投票过程,昌女士和部分业主认为“有问题”,里面的电话和微信投票占了大部分,部分人员是否为业主不得而知。为此,她和一些业主聘请了律师,和业委会及A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投票过程存在未能核实业主身份的问题,代投票操作也存在瑕疵。业委会在电话代投票方式中未核对清楚业主信息,从录音及微信内容中可见有些发表意见的并非该户业主,而是邻居、亲朋等。有些自称是代业主投票但并未核查业主授权的情况,也未询问该人与业主的关系。有些房屋已出卖但业委会的登记户主信息并未更新、在了解到出卖情况后也未更新权属证明及身份信息。因此,法院认为对业主信息的统计及确认过于宽松,该操作方式可能会剥夺小区真正业主的表决权,也可能会对后续表决票权的统计带来影响。在代投票的操作中,签名的工作人员并非是电话询问意见并接受业主委托的人员,而是誊抄整理人员,业委会无法提供原始的询问登记记录,此种委托投票的执行方式存在不妥之处。

  一审之后,昌女士等业主打赢了官司,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22年5月,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撤销该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作出的选聘A物业公司的决议,确认第三届业委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业委会任期已满 小区大事咋决断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业主充分行使表决权,进而达到保障业主共同利益的目的,希望业委会在此后开展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听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物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和保持小区的和谐秩序。

  尽管法院认可业委会为小区所做的努力,但目前第三届业委会任期已满,还没有新一届业委会成立。

  昌女士表示,既然法院已判定合同无效,A物业公司就应该离开小区,但实际上并没有撤出。为此,她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直到有合法的物业公司入驻。目前,她遭遇了诸多不便,“比如进出小区的门禁卡时常无法使用。”

  对此,新吴区住建局物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昌女士所在小区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业主自治,引入的A物业公司总体口碑不错。但由于程序上的瑕疵,A物业公司处境尴尬,提供了服务,却因为名不正、言不顺,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最好成立新一届业委会,按流程重新启动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议题;如果业委会成立困难,也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小区若干管理问题进行决议。

  (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