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突然去世,遗产却无人管理,这种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惠山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两起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一起支持、一起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欧阳未婚未育,于2020年患病,此后便一直由其好友的女儿小芹照顾。2022年7月,欧阳医治无效死亡,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小芹继承。但因该房屋系安置房,欧阳已经去世,并无其他继承人,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小芹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欧阳生前出具的书面材料明确房屋由小芹继承,现小芹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她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欧阳的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法院查明,欧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现小芹申请依法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某一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小张。2005年,张某一与案外人张某二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处房屋形式上登记在张某二名下,由他代持,但属于张某一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权益也归张某一享有。2019年,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在惠山区某小区。后张某二与张某一先后于2021年、2022年去世。
2023年1月,李某与小张想继承上述房屋,因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需张某二的继承人协助,而张某二无继承人,二人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张某二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法院经调查发现,张某二还有一位哥哥名叫张某大,虽然张某大已去世多年,但是他还育有子女,且他的子女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故该案不符合张某二无继承人的情形,法院对于李某、小张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释疑
上述两起案件中,申请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是法院却一个支持、一个驳回,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案例一中,小芹能够印证欧阳没有继承人,故她满足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案例二中,《民法典》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状况的出现,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故该案中被申请人张某二有继承人且该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二人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和小张的申请。 (晚报记者 晓城 通讯员 曾安涛)(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