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无锡

第四期

  1.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缴情况的,才能申请补缴。

  2.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不同情形提供材料:

  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3年),原用人单位需提供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补缴年限超过3年(≧3年),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补缴年限超过3年(≧3年),如果没有上述文书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的,可在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