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第五期

  1.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不同情形提供材料:

  待遇领取地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3年),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职工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进行补缴。

  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3年),需提供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

  2.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作为补缴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