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在网络备受关注的“地铁被冤枉偷拍”案一审宣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俩女士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从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处获悉,何先生将上诉。
据此前报道,四川成都的何先生在搭乘地铁回家时,因鞋子上的金属饰品反光,被两名女子冤枉他暗藏偷拍摄像头。警方虽然证明了何先生的清白,但何先生认为两名女士并没有诚恳道歉,并将二人及成都地铁诉至法院。11月3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