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秒读

第十四期

  1.重复缴费人员怎么办?

  答:按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还本人(外省转入我市的人员,自动转入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中),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要点:无需转移人员申请,全程不见面无纸化操作)

  2.在江苏省内流动就业还要办社保关系转移吗?

  答: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全省社保信息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3.参保人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是否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文件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均无需开具参保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