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天?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2.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3)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另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提供原件核对);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为证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还可以提供:上下班路线图(在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居住地证明(与身份证居住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