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宜兴的吴某与谈某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后经检查诊断,发现丈夫吴某存在先天因素导致无法生育。妻子谈某想要一个孩子,于是向吴某提出人工授精,吴某表示同意。2011年4月,谈某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吴某拒绝抚养儿子,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宜兴法院昨天证实,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随母亲谈某生活,吴某承担抚养费。
2021年4月,吴某因与谈某多次发生矛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离后,双方维持分居状态,由谈某单独抚养儿子。2022年7月,吴某再次起诉离婚,并怀疑儿子是谈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所生,拒绝抚养儿子,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吴某猜测的谈某出轨生育事项纯属想象,法院不予采信。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社会道德层面上来看,受制于生育能力等因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的,对该子女有当然的抚养义务。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吴某承担抚养费,既尊重了社会伦理,也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