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小王告诉梁溪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她终于拿到等待多年的工伤赔偿款。
2019年9月,小王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第二个月时,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春节前夕,公司通知在家休养的小王限期返岗。此时小王仍未完全康复,便向公司申请延长休假时间。因当时发生了新冠疫情,小王向公司申请春节后补开延假凭证,却遭到拒绝。之后,该公司以小王未提供病假材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20年3月书面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小王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小王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9.5万余元。后因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小王起诉至梁溪法院。法院认定,小王虽未及时提供病假材料,但系因疫情耽误且已事后补开,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该公司向小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出事后,公司已为小王补缴了工伤保险,小王的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判决中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万元与小王请求的3万余元有较大差距,但在公司提出上诉后,小王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小王未提起上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维持1.75万元。
小王申请再审被驳回,于2022年11月向无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了解到法律明确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小王的月缴费工资为3368元,结合当时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低于法律规定的下限,也就是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329.6元。检察官认为,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4329.6元为基数计算,故小王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
去年5月,无锡市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次月,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在检法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在法院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万元的基础上,由公司向小王补足1.2万元差额的调解协议。(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