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展览会遇“李鬼”,背后谁在“搞鬼”?

技术高管携密跳槽 与新东家一同被罚

  展览会,是展商亮招牌、秀特色以吸引商机的好机会。然而,在一场食品展览会上,却上演了“李逵”“李鬼”狭路相逢的尴尬,并由此引发一场持续4年之久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去年年底,锡山区市场监管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这场纠纷画上句号。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该案入选。

  “李逵”遇“李鬼”

  牵出商业秘密侵权案

  2019年5月,一场食品行业的展览会在上海举行,各地食品生产企业带着自家招牌美食“亮相”。A公司工作人员在参展之余,到其他展位上参观。怎料,途经附近的W公司展位时,竟看到了与自家招牌糕点一模一样的糕点。

  这种特色糕点是A公司专门请国外高级糕点大师对配方、工艺进行指导,经数次研发及试生产而制成的。产品上市后,也给A公司赢得了稳定的客户群体。为防止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外泄,A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等文件明确了员工应遵守的保密事项等内容,并在公司各处采取了相应的提示及物理隔离等保密措施。

  如此严防之下,为何其他同行还能炮制出同款?A公司调查了解到,A公司原技术负责人阿觉(化名)竟“跳槽”到了W公司任职,遂怀疑此次“李鬼”事件系阿觉泄密所致。

  然而,面对老东家,阿觉却认为,该糕点在市场上较为普遍,生产工艺和配料都是公开的,并非商业秘密。

  这款糕点是否存在秘密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证明自己产品中的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涉案糕点的配方及制作工艺中有两个秘密点,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被直接用于生产,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且A公司已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认定该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鉴于W公司、阿觉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当事人上诉后,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跳槽之后“献宝”

  糕点师与新东家被罚

  通过鉴定、诉讼等方式,确定秘密点及侵权行为后,A公司向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请求对W公司及阿觉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处罚。2022年5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阿觉是一名糕点师,在A公司工作多年,主要从事相关食品研发兼现场品检工作,离职前的职务为研发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他接受A公司糕点的培训,并签订了《保密协议》。“跳槽”W公司后,由于该公司也生产同类糕点,但产品有提升空间。阿觉便通过上述涉案技术信息对该糕点进行了“改良”,W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配方,组织生产糕点。

  在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对W公司称其不知道阿觉使用的改良配方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辩解,结合取证情况进行了综合研判,同时,对涉案糕点涉及的违法所得进行了核查、梳理。

  去年11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该局认为,阿觉未履行保密义务,将取得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W公司使用;W公司明知阿觉为A公司员工,掌握涉案相关糕点的配方,仍聘用、安排其对同类产品进行配方调整,且未采取任何合理注意措施,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两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综合考虑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不能说的秘密”这样保护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的是,它不需要国家颁证予以认定,而是由企业自身认定和保护,能够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是要符合“三性”要求,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这样的“无形资产”,企业要如何保护?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点后,应对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离岗(退休、辞职)时要签订保密承诺书、竞业协议,明确对公司的保密义务。日常经营中,应通过章程、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以标记、分类、隔离、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供应商、客户、访客等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设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一旦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权利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根据泄密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投诉举报。

  (晚报记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