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全文发布《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条例》第45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此外,该《条例》只单向规定了女性的调查配偶财产权。《条例》一经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山东省济南市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分别于2011年、2012年都曾发布类似规定。其中都提到,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该《条例》的发布有何意义?是否涉及公民信息安全?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未否定男性权利
对于相关规定,许多网友表示支持,认为此规定切中了婚姻内因伴侣不忠诚导致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被损害的问题,且强调了女方查询调查配偶财产的权利。也有网友评论称,“应该是可以夫妻互查,不是单方面查”,“夫妻互查才是平等,开诚布公是底线,不应是一方的特权”。
对于网友热议的“只有妇女单方可查”问题,4月1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文清曾参与该条例起草工作。他在“关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一文曾提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实施办法”与其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有必要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也不代表男的查不了,有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诉讼查。”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指出,关于夫妻财产情况的调查在现行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并且夫妻双方均有这个权利,该条例只是进一步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细化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其实在早些年,济南、江门等地都有类似的条例,我国对于‘查账权’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其实是一直在摸索和细化的。”
“这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使夫妻之间更加真诚,让婚姻更和谐。”王逸芸表示。
单向赋予财产查询权 律师称出于现实考虑
“在婚姻关系中,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弱势一方不知道,则很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一部分财产得不到公平的分割。”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逯玉律师谈到,实际情况中,当婚姻中的一方有意识地规避或封锁财产信息时,另一方往往无法获取其真实、完整的财产情况。另外,异地取证成本会增加。
她表示,《条例》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数为女方)的权利,方便其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方便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从经济角度来看,这项规定有助于诉讼中女方财产分割诉求的实现。
逯玉认为,该调证权应平等地归属于配偶双方,正如家暴的受害者有时是男性,则男性当然也应受到保护。“不过,在实践中的确是女方多数处于财产分割中的弱者地位。”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则表示,表面上看,该规定显然出于优先保护妇女婚姻权益的考虑,与当前离婚纠纷中妇女往往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财产分配不公有关联。不过他认为,“虽然这一规定的出台基于优先保护妇女的良善本意,但现实中恐怕很难真正实现初衷。”
他谈到,《民法典》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之外,同时也非常尊重甚至鼓励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自由约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现实中,尤其是在未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可能愈加复杂、多样,显然不能一概认定为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的特权就愈加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性,也违背年轻一代更加自立、自主的主流思潮。”夏海龙说。
(综合潮新闻、中新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