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秒读

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 法院裁定来了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然而,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能要赔偿吗?不久前,有人为此与“踢人”的群管理员对簿公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二审后认为,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