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网事

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婚姻登记拟不再需要户口簿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消息一出,引发关注。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关注1

  结离婚登记无需出示户口簿 取消地域管辖限制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布的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目前征求意见的草案,则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关注2

  明确可以撤销婚姻及三类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关注3

  细化“离婚冷静期”规定 期间双方都可申请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关注4

  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草案明确,本条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草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还应当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草案对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也作了明确,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这四类情形分别是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草案明确,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新京报)

  网友闲话

  @s~:挺好的,便民利民。就是离婚冷静期那条“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销”,那对于特殊情况的呢?

  @阿白:那熊孩子私定终身可咋办?

  @蝎叫獸:哪来的熊孩子,能结婚的都是成年人。成年人就要对自己负责了,父母该放手时要放手。

  @清风:总体来说吧,父母一辈经历了一世婚姻,有户口簿才能领证是父母对子女婚姻的一道把关,是整个家庭深思熟虑的结果,拿到户口簿说明婚姻是得到父母祝福的。只有身份证的话可能谈个对象一冲动就步入婚姻了,等到后悔的时候发现已经晚了。尽管父母说的不一定都对,但父母的出发点一定是为子女着想,能被所有人祝福的婚姻不一定幸福,但被家人都反对的婚姻大概率会不幸福。户口簿是有些不太方便,但没更好的解决方式之前我还是支持父母将户口簿交给子女,子女带着家人的祝福去领证比较好。

  @平安:结婚是重要的社会关系登记和变更。家人和新婚双方需要知道对方的存在,双方有告知义务和知情权。

  @守道牧鲔:以往信息不发达,户口簿确实很有用处。但是随着信息科技发展,相关部门查户口已经不用户口簿了,其不方便的方面也开始显现,是进步的。

  @HONE:这个条例出台后,想结婚的就要更慎重了,思考的也就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