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醉骑”也违法

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罚

  本报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已深入人心。你知道吗?这里的“车”不仅指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近日,江阴一男子就因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

  当晚8点多,江阴青阳旌阳北路,一辆汽车在超越同向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及电动自行车驾、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

  接到报警后,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青阳中队民警赶至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马某涉嫌醉驾。后经抽血检测,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在接受调查时,马某称,事发当晚,他和同事一起聚餐,席间饮了酒。尽管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但他心存侥幸地认为,“骑电动车应该没多大问题”,便醉酒后骑车载同事回家,岂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此外,鉴于马某实施了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3项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罚款。”民警解释,是否“醉酒”的判断依据为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属于饮酒驾车;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及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