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记者从“河北骑行小孩被碾压身亡案”小车司机方辩护律师周兆成处获悉,他将为小车司机姜某某作无罪辩护。
律师:我们认为是无罪的
姜某某亲属告诉记者,姜某于8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在此之前,亲属曾在当地组织调解下凑够20万元,希望能够对小孩家属进行补偿,但未被接受。羁押在看守所的姜某某对于被认定的罪名表示不认可,认为这是交通意外,自己没有犯罪。
9月4日,周兆成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即使取得小孩家属的谅解书,司机仍然会面临刑罚,只是在量刑上会有区别。
“司机如果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那么有可能会涉嫌犯罪。但通过我们掌握现有的这个证据来看,我们认为是无罪的。”律师表示将为姜某作无罪辩护。
此外,事发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状态,周兆成律师认为需要探究施工方与发包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等。据周兆成律师了解,目前,施工方、发包方等暂未出面。
男童骑行摔倒被碾压身亡
8月11日清晨6时许,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几名自行车骑行者从一辆汽车左侧的车道上迎面骑来,其中一名穿骑行服、戴头盔的男孩在随队骑行时摔倒在车道上。
另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子趴在头部和耳朵出血的男孩身上呼喊:“你坚持住,别吓我啊!”
姜某某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得知,这名男孩11岁,当天跟随父亲以及骑行车队在这条双向公路上骑行时,不慎摔倒进入对面车道,随后被对向驶来姜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行车记录仪显示,姜某某驾车当时的车速约为每小时52公里,事发时车辆两侧均有骑行者。家属表示,姜某某当时驾车并未超速,“他的车速是每小时52公里,骑行车队的速度是每小时37公里。”
据坐在姜某某车后排一位同行的工友介绍,事发时车速并不快,姜某某在行驶过程中,他突然感受到姜某某向右侧打了一下方向,并伴有压到东西的感觉,车子颠簸了一下。姜某某一边说“出事了”,一边立即停车下车查看,随后拨打了120和110。
交通意外?刑事案件?
8月11日,容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案发当日下午,驾车司机姜某某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8月25日,该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容城县检察院批准,该局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姜某某执行逮捕。目前,姜某某羁押在雄安新区容城县看守所。
该事发路段属于未交工验收路段,尚未通车。姜某某家属认为,这原本只是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事发时姜某某正常驾车行驶,根本来不及反应,为什么交通意外变成了刑事案件?
姜某某家属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在等待进一步的消息,我们相信法律会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件事。”
姜某某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向记者证实,8月28日,他前往容城县看守所会见了姜某某。
“他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感到很不解,认为自己很无辜。他说自己就是正常的驾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他根本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骑行的小孩,所以对自己被指控犯罪深感困惑。”
周兆成转述说,姜某某对于案发后孩子的亲属逼迫其下跪表示理解,毕竟孩子不幸去世了,“他也强调,无论如何对这个孩子的意外死亡都非常地痛心。他说,自己在案发后并没有逃跑,而是积极地承担责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办法去救孩子。”
各方责任如何确定
周兆成说:“父亲带孩子骑行,孩子却不幸被碾压致死,令人无比痛心。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对于未成年小孩在‘已竣工未移交’的路段骑行,不幸被车辆碾压身亡表示深深的哀悼。”
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周兆成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还是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周兆成强调,关于责任划分与证据收集,在责任划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车辆检测报告等,以明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特别是对于司机姜某某的驾驶行为、车辆状态、是否超速、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等关键要素,应该进行详细调查。同时,也要考虑到该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状态,需要探究施工方与发包方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对于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周兆成认为:“小孩未满12周岁骑车上路年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也值得深思与警示。”
周兆成表示,除司机外,道路的发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未能在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权限,导致道路处于管理真空状态,是否要承担责任?
“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在本案责任划分上,我们是否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除了司机外,包括道路发包方、承建方以及小孩父亲、活动主办方是否要担责?作为律师,我想说,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每一个介入因素都对死亡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如何认定司机行为与小孩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也值得我们思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采访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小于12周岁,则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
据此,付建认为,如果男孩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则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车队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车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
付建指出,该案中如果小汽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避让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事故,其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由相关部门综合判断。无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小车司机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涉事司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交通法规。该事件中小车司机、小孩及监护人、工程业主方和施工方可能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海峡导报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