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更加关注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形形色色的遗嘱不断出现。制定遗嘱如何做到合法、有效?近日,梁溪区法院公布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老人自认为订好的遗嘱,最终成了法庭上子女、亲人们争议的问题。
六份遗嘱均被认定无效
老李和张女士系再婚夫妻,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16年,老李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张女士陪伴左右,直至2021年2月老李去世。根据老李生前所立的六份遗嘱,张女士主张其继承老李名下的全部房产份额。然而,老李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李对张女士提供的遗嘱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经法院审理发现,张女士提供的前两份遗嘱均为打印遗嘱,因缺乏见证人的签字,属于无效;另三份遗嘱,字迹潦草无法辨识,结合老李患病事实及视频中展现的状态,无法证明是老李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一份遗嘱亦属打印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字,但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中关于遗嘱形式的陈述并不一致,且从证言中可以发现两名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因此认定这些遗嘱全部无效。
反观小李提供的一份2019年6月的代书遗嘱,由高某代书,许某和高某共同见证,遗嘱中明确指定房产中属于老李的部分由小李继承。该代书遗嘱内容符合法定形式,且张女士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反驳其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房产中属于老李遗产的份额由其儿子小李继承。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无效遗嘱导致的继承纠纷在继承案件中占比较高,其中遗嘱效力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四类情况容易产生纠纷
在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除了自书遗嘱外,还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梁溪区法院广益法庭副庭长殷天华介绍,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遗嘱书写不规范,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一人,或见证人与遗嘱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这些都是导致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也是引发遗产纠纷的一大原因。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然而,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导致部分遗嘱在订立时遗嘱人已处弥留之际或患有疾病,从而引发对其行为能力的质疑。
除此之外,遗嘱真假难辨、内容抽象失范也是产生遗嘱纠纷的两类情况。在梁溪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张某生前曾立下遗嘱,要将百万元财产遗留给无血亲关系的女儿小高,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遗嘱中有关房产的地址、门牌号等都写错了。“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殷天华说。
贴士
立遗嘱应当如何“避坑”?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董长珍介绍,代书遗嘱也是被老年人选择较多的一种订立遗嘱的方式,特别是当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但这类遗嘱中“合法见证人”是最为关键的形式要件。
近年来,法院还受理了不少人因为“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存在容易被伪造、篡改的可能,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遗产按遗嘱人意愿处理。”殷天华解释说。
(晚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