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学生情侣爽快地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但事后却反悔,二人认为开发公司在贷款承诺方面存在欺诈,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认购合同并返还定金。近日,新吴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但最终驳回了两人的诉求。
2023年2月25日,情侣小沈和小田相中了一套房子,于是他们很快和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7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和贷款办理材料到项目销售中心付清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并办妥相关手续。因两人都是在校大学生,现场销售人员承诺只要小沈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就可以办理贷款,两人随即支付了20000元定金。
但后来小沈了解到,如果需要父母作为共同还款方,则必须满足家庭收入是月供的两倍的要求。实际上,小沈家并不满足这一条件。此时,以为贷款无法办理,小沈就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沈和小田认为,销售人员欺骗自己二人可以帮助申请贷款并保证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申请贷款,但其实如果不符合贷款办理要求,是需要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才能办理的。二人认为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撤销认购书,返还定金。于是将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
开发公司则表示,认购书中明确贷款需在与其有合作的银行办理,公司会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担保,首付比例及银行可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意见为准。办理贷款对于开发商只是提供基础服务,具体材料需要由买受人提供,银行审核的也是买受人的贷款能力,自己仅是辅助作用,所以,如果贷款不成,责任不应在开发公司。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小沈、小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对于买受人而言,支付购房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当然的主要合同义务,并不依赖于出卖人销售员的介绍,本身就应该明知,在购房前应慎重考虑,贷款方式只是付款义务的补足,购房能力的评估责任在买受人。”承办法官解释说。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沈、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