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房产

不动产在线

  ◆问:如果产权人只想让某一个特定的人继承其遗产该怎么办?

  答:遗产继承方式除了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

  如果产权人只想让某一个特定的人继承其遗产,那产权人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产权人还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产权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以上情况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问: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在订立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同样无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现在办理不动产继承还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吗?

  答:2016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自此不动产继承不再必须公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选择直接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如当事人有办理公证的相关需求也可以自行前往公证处办理。

  ◆问: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哪些基本材料?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并申请登记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受理登记前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接受询问并签署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并进行公告,如果有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申请人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