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 及“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中央连续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并将“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分范畴,对于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的四个重点

  一是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

  二是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四是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二、《办法》的三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适用主体。

  二是明确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是严格责任落实。

  三、《规定》的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

  二是明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

  三是明确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

  四、《监督意见》的五大任务

  一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二是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五、“统计造假”纳入《条例》处分范畴的三点意义

  一是加强了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必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自觉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强化了对统计造假行为惩治的纪法衔接。“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为追究党员干部统计造假纪律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有利于推动将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意见》《办法》落到实处,实现纪法有效衔接,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是有利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将“统计造假”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将更好地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