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我市基层法院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237件。其中,追讨物业费、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要求物业返还费用等案件成为典型案例。
安装充电桩
需经业主大会表决?
王某新购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决定停放在租赁的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为方便充电,应供电公司要求,王某向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申请出具同意或适宜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但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却拒绝了这个要求。“他们的理由是我所租赁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具证明文件需经业主大会表决。”王某不满,于是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王某申请在其承租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为了实现租赁车位的合同目的,理由正当。该申请安装行为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属于对业主共有设施进行改建的行为,不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无须经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政策性文件并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履行配合义务,而不应以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或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予以拒绝。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充电设施的安装,应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物业撤场时
带走公共收益咋办?
某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对公共收益分配比例、停车费收费标准、绿化养护标准及公共设施的维护等进行了约定。该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进场小区,2020年12月退场,退场时并未与业委会进行结算。双方在公共收益及支出、消防器材及水带箱损坏、绿化毁损补偿、设施设备维护、垃圾清运等多项费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小区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均系公共收益,因物业公司从未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且撤场之后怠于结算,业委会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账目不清,物业公司长期将这笔“糊涂账”据为己有,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根据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实收情况,在扣除合理的支出后,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各项收益50万余元。
房屋一直漏水
可否拒交物业费?
闫某是某小区业主。2008年6月,某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1.80元每月每平方米。闫某入住后结欠2012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物业费27714.54元,“我的房屋存在漏水,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职责,所以我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是开发商未将业主房屋漏水问题处理好,业主可以向开发商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确实存在漏水问题,闫某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但从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记录材料可反映其已按约履行了维修义务,闫某应当按约支付物业费。闫某如认为物业公司回应不及时也仅为个别瑕疵问题,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其可以另行向相应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据此判决,闫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714.54元以及违约金17839.05元。
“业主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是保证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对小区进行正常、有序、良性管理的必要条件。”承办法官表示,在认定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时,还应分清责任主体,对于开发商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不应转由物业公司来承担。(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