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认定司机无事故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法院判决后,引发的争议乃至“网络审判”不少,因为判决结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认知。
行人违法应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
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
“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发现场的公共场所视频向记者介绍说,周某刚在没有观察路口红绿灯且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行人属于弱者,应对其特殊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基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凌驾于安全通行原则之上。”薛依斯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公共场所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薛依斯表示:“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违法者均应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薛依斯说,在本案中,周某刚应当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却仍然闯红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周某刚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和报警,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对凌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可免刑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绿灯亮起,刘某发动汽车跟随前车起步,快接近斑马线时,一人带车倒在左前方,不到2秒钟,车子从此人身上碾压过去……
“从画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凌某某倒下的位置与刘某车辆非常近,几乎只有一个身位的距离,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薛依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向很多同事比划了这段距离,大家都认为这么短的距离很难刹住车,且刘某的车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辆车,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需要极其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能预见,更重要的是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的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凌某某后,后轮也对凌某某产生了二次碾压,二次碾压有没有加速行为是判定车辆驾驶人有没有主观恶意的重要标准。
薛依斯与同事们反复观看了案发所处十字路口的西南、西北、东北3个方向的公共场所视频。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后,没有明显加速行为,且交警对该车的测速结果也显示车辆未加速,由此可以判定刘某主观上没有罪过。
“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在过往的交通肇事案中成为罪责主体所占比例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必然要承担责任。”薛依斯说,该案中,刘某碾压凌某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认定刘某无刑事责任。
依法审判具有示范价值
意外撞死人的司机被认定无刑责,看似弱势的行人却被判了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纷纷感慨:“原来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上另一种声音同样引人注意:“致人死亡才判两年半,这也太轻了吧。”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刑罚。”薛依斯说。
在该案中,不仅行人周某刚对案件结果负有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超速骑行电动车,亦是导致事故瞬间发生的因素。经查明,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3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
对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这一行政责任认定意见综合考虑了行人、被害人、车辆驾驶员是否有闯红灯、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等因素,与各方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为契合,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同时,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周某刚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鉴于本案对行人、机动车驾驶人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例收录入库,即《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法治日报)
网友闲话
@庞胖狼: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仰泳的鱼:电瓶车、自行车是典型的“肉包铁”,在机动车面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万一发生事故,绝对是受伤害更严重的一方。
@丸丸爱打牌:绿灯行红灯停,司机守法行驶,行人乱穿马路被撞,不该让司机背锅,法律这么判很合理。
@东北汪汪:我骑电瓶车牢记戴头盔,以防万一发生事故时可以保护头部。
@太空微波:强调交通参与者的共同责任,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可以减少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反面观点:行人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更多保护。
@霜冷寒江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心急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笑容控制不住:本来想闯个红灯,现在好了,直接闯到牢里去了。
@杠灵: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第一啊。
@阿猫是博士:除了闯红灯,其实有不少疏于观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最典型的“开门杀”行为,司机或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观察,突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的。
@青桔生辉:行人、电瓶车闯红灯现象真是屡禁不绝,主要原因在于他们闯红灯的违法成本较低,而交管部门的执法成本较高。
@榴莲有点甜:交通管理也需要进一步优化,人流量较大时,绿灯时间短、右转车辆放行、地下通道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给行人过马路带来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