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特许经营加盟模式在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消费者往往基于对特许经营品牌的信任和认可,在加盟门店进行消费购物,但如果加盟商“跑路”,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近日,滨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范某与无锡某家居公司(某品牌加盟商)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订购了全屋定制家具和沙发、床、茶几等非定制家具,约定交付时间为2022年6月。但某家居公司交付了部分定制柜后,剩下的家具迟迟没有发货,范某随即在售后微信群中一直催促交货。
2022年12月,该品牌的特许经营者的售后客服告诉范某,门店加盟商已经“跑路”,由新加盟商继续安装定制家具,但范某在原加盟商处购买的沙发、床等非定制家具其不负责购货,由范某自行向原加盟商维权索要。
“我并不清楚那个家居公司是加盟商,我是因为对该品牌的信任才订购了全屋家具,特许经营者理应对加盟商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加盟商都‘跑路’了,特许经营者也应该负有责任。”范某十分不满,在沟通数次无果后,范某将该品牌特许经营者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发现,该家居公司加盟商在门店招牌、合同版本、微信群名等均使用特许经营的品牌字样,使该加盟商和特许经营者在外观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范某作为普通消费者确实无法区分和辨析加盟商和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在特许经营者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本案中特许经营者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加盟商进行了有效监督管理,该加盟商的“跑路”也进一步证明了特许经营者存在选任过失和监管失效,应由其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特许经营者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以及特许经营者、加盟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最终法院酌定由特许经营者对某家居公司应退还的合同款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特许经营双方的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加盟商(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用于装潢装饰、广告宣传等,让双方经营行为对外具有同一性特征,且具有紧密的利益联系,而消费者无法得知。”承办法官解释说,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加盟模式从被特许人处获得商标使用费等直接利益,并通过大量的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间接获得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收益,特许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被特许人采取经济处罚、扣除保证金等措施。在特许人监督管理不力时,特许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