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车本是乐事一桩,但交付后实名认证和首保时发现车主另有其人,这是咋回事?近日,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
2023年11月,家住江阴的张先生在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全新小轿车,双方约定裸车价为10万元。车辆交付后,张先生在车辆品牌App上实名认证时发现,该App显示案涉车主姓名系王女士,张先生心生疑虑:“可能系统出了问题。”过后,张先生也没有多在意。
不久后,张先生去4S店进行首次保养时,无意间看到4S店的售后电脑系统显示案涉车辆于2023年10月出售并进行了新车PDI检测,车主姓名为王女士。张先生顿时心中警铃大作,认为4S店“以旧充新”将二手车冒充新车出售。沟通无果后,张先生起诉至江阴法院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给付40余万元。
江阴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某4S店了解情况,某4S店负责人却表示这只是个误会。“车辆出售给张先生时确实是新车,出现他人的名字是因为4S店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将老客户王女士的身份信息输入到销售系统,所以后台才会显示车辆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面对4S店的解释,张先生显得很抗拒:“我并不相信他们的话,在出售车辆和交付车辆的时候,4S店从没有和我提及此事,这种故意隐瞒的行为就是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经法院向车管所、税务局、保险公司、案外人王女士调查,案涉车辆确实没有在王女士名下领取过临时牌照以及相应的开票记录和保险记录。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张先生也逐渐接受了案涉车辆系新车的事实,但仍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要求予以赔偿。法院也对4S店进行释明,其与张先生在签订合同、交付车辆前后,均未能以直接明确的形式将车辆“挂名销售”的事实告知张先生,对作为消费者的张先生的知情权、议价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最终,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4S店同意赔偿张先生2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案涉车辆系新车,4S店并不存在“以旧充新”的欺诈行为,但是其为冲销售业绩而将车辆虚假销售登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知情后的选择权和议价权,4S店自身也承受了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