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打假协会被“打假”?

发布不实打假报告应担责

  本报讯 对于打假协会发布的信息,大多数人会选择信赖。然而事实出乎意料,打假协会有时出于各种原因,也可能发布不实信息。近日,新吴区法院知产庭就审理了一件打假协会因出具不实信息被诉侵权的纠纷案件。

  A公司系无锡本地科技型企业,在汽车某领域有多项专利,该领域从业者不多,具备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彼此较为熟悉。不久前,A公司员工突然发现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群聊中转发了某调查研究总结。据了解,B公司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某调查研究总结是某“打假协会”发布的有关汽车行业的总结。该总结文章提到打假协会经协会会员反映和投诉,对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大部分被检测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A公司的产品赫然在列,而B公司的产品是文章中唯一符合国家标准的。这份调查研究总结还被多家媒体转载,产生了大范围的影响。

  “我们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经营的,怎么会被打假协会说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呢?”A公司的员工很疑惑,经过了解后发现B公司的关联公司竟然是该打假协会的副会长单位,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打假协会的副主任委员。“这其中一定有猫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不久后,A公司对这份调查研究总结进行了认真分析,果然找出了问题。原来该总结是根据某产品质量研究院的检测报告结果作出的,而这个产品质量研究院并没有汽车相关领域的检测资质。

  种种迹象表明,B公司与打假协会可能存在不当往来,作出的这份调查研究总结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于是,A公司将打假协会、某产品质量研究院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假协会应对自身发布的调研报告等文件履行审慎义务。以明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结论为依据,出具了不实调研报告,结合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系该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紧密关联,认定该打假协会与相关经营主体均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且该行为对竞争商家的商誉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决打假协会在相关媒体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打假协会、某质量研究院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