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车辆“脱保”,就是没有在保险到期前正常投保。车辆脱保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谁该为此次事故买单呢?近日,梁溪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5日晚上,李先生驾驶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李先生被认定负全责。第一时间,李先生拨通了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对方回复:“车辆处于‘脱保期’,赔付不了。”这让李先生十分惊讶,自己明明在几天前就已经打款,怎么可能脱保呢?
回到12月1日当天,李先生曾咨询过保险公司有关车辆续保的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他发送了新的保单,上面明确载明下一轮保险的时间是2022年12月5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4日24时止,李先生当即表示自己要续保,并于12月3日向保险公司打款。
李先生再次询问后才得知,原来自己打款时是周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天休息,周一(2022年12月5日)上班时才办理好续保事宜,而保单的实际生效时间是次日(12月6日)0时,不巧的是事故发生在12月5日。
“难道我要吃这个哑巴亏吗?”李先生在与朋友交流时得知,购买保险不仅有“次日生效”的选项,还能选择“即时生效”,但保险公司从未告知他可以选择。为此,李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论,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曾发送一个报价预览单给李先生,其中明确载明新的保险期起始时间为2022年12月5日0时,该报价预览单对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包含的基本险种以及价格均有明确的约定。结合车险投保的交易习惯,在李先生接受报价预览单确定付款后,该报价预览单的内容可作为双方达成的共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12月5日,工作人员操作续保事宜时并未就“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进行提示、告知。因此,法院认为新的保险期起始时间的约定并无法律效力。此外,在李先生12月3日确认缴费时,前一份保单并未到期,保险公司有条件为其及时生成续保保单以避免“脱保”风险。
综上,无论是报价预览单载明的起始时间,还是商业险保单载明的确认收款时间、保单生成时间,均早于事故发生时间,最终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赔付保险款5万余元。(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