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诡异传真牵出“窃密暗战”

跨度6年,“零口供”之下如何破局?

  本月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中,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该案从案发到办结历时6年,当事人面对调查否认侵权。“零口供”之下,执法部门是如何破局的?事情要从一组误传的传真说起……

  案发

  收到“诡异传真”方知商业秘密泄露

  无锡甲公司(化名)是一家专业制造机床附件的外资企业。2018年1月中旬,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某公司发来的5份传真图纸。这组图纸都是甲公司根据浙江某公司需求而设计绘制的,并据此生产刮屑板专供浙江某公司。

  在两家公司的多年合作中,客户回传图纸进行生产前的确认,再平常不过。但是,这组图纸的诡异之处在于,上面的供货商是无锡丙公司(化名),传真号码却是甲公司的。这是怎么回事?

  甲公司立即展开调查,很快,一个老熟人进入视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威(化名)。此人曾是甲公司的车间装配组员工,于2017年4月离职,在他离职半个月后,丙公司成立,主要生产经营的产品与甲公司产品同类。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涉嫌侵犯其图纸等商业秘密,遂向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举报。

  调查

  同行的法人到“骨干”都是前员工?

  接到举报后,惠山区市场监管局经初步研判分析,认为其中可能涉及大量电子证据,行动稍有差池、时间稍有延误都会导致证据灭失,因此,该局第一时间组成执法小组赶至丙公司展开突击检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各类图纸共计1000余份,其中部分图纸上带有甲公司的传真号码。同时,经对该公司人员核查,除法定代表人阿威外,丙公司的两名骨干员工也曾在甲公司任职。

  被问及丙公司内的图纸上为何有甲公司的传真号码时,阿威解释称,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可以接触到生产车间现场的图纸,曾用手机拍摄过图纸。

  鉴于丙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同年10月底,因甲公司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中止调查,该局依法中止了案件调查。

  案中案

  宣传用语照抄“老东家”被处罚

  丙公司涉嫌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调查“暂停”后,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丙公司的调查却并未结束。

  原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丙公司在其自建官方网站上,宣称其“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全面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客户提供高性能机床内防护产品和服务的外资企业”。经核查,丙公司实际是一家成立于2017年的内资企业,这段介绍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反而与甲公司的介绍及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鉴于该公司上述宣传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18年12月4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诉讼

  一波三折 侵权方被判赔100万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不久,在外市,甲、丙公司的民事诉讼拉开了序幕。2019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5份图纸及刮屑板承载的定作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甲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阿威等3人从离职后开始即成立丙公司,有目的、有组织地共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由丙公司使用,以侵权为业,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丙公司及阿威等3人应当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丙公司及阿威等3人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专用模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对此,丙公司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调查重启

  关键证据“说话”“零口供”结案

  2023年8月,应甲公司申请,惠山区市场监管局重启了对丙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调查。此时,阿威等人仍否认存在侵权行为。当事人“零口供”之下,当年初查取得的证据在尘封5年后,再度发挥关键作用。

  经甲公司对初查现场拷贝的1000余份图纸再次进行辨认,除此前民事诉讼中涉及的5份图纸外,还有1份图纸与甲公司所持的相关图纸从基本内容到“要求事项”、尺寸的正负偏差都一模一样。

  该图纸对应产品为塑料滑块,是甲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配件,最早制图日期为2011年9月,一直委托惠山某公司开模、生产。执法人员经向惠山某公司核查,该公司证实了甲公司上述说法。此外,执法人员了解到,丙公司也曾委托该公司生产该款滑块,但没有开模具,而是使用甲公司的模具进行生产。

  对于上述涉案图纸,丙公司提出图纸是“按照产品实物测绘而来”等辩解。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图纸上的要求事项、尺寸的正负偏差都与甲公司的一致,不符合常理,特别是正负偏差不可能通过实际测量的方式获得如此精准的数值。

  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最高法判决书、裁定书中的相关认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考虑到其在民事诉讼中已被判赔付甲公司相关经济损失且已履行,该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目前,丙公司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桩持续了6年之久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画上句号。(晚报记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