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太太在小区内违反规定做出不文明行为,被物业在业主群中曝光视频,这是否属于损害名誉权?近日,新吴区法院作出判决。
李老太是无锡某小区的业主。某天上午,李老太带上了她的小铁铲准备出门种花。刚一出门,李老太发现外面下雨了,她走进电梯里,还没等电梯向下运行,李老太突然想起脚上穿的是新鞋,如果雨天踩脏了非常可惜,便转身走出电梯准备回家换鞋,与此同时,她把手上的小铁铲放在电梯门的中间挡着,想让电梯“等等”。可这次电梯却没像往常一样停住,而是直接下行,被放在电梯中间的铁铲死死卡住了电梯,电梯挣扎了几下,便“罢工”了。
李老太换鞋出来后,发现电梯发生故障,她既没向小区物业公司报告,也没主动联系维修师傅修复,而是把“物证”小铁铲从电梯门缝里悄悄勾走了。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电梯损坏后,查看了监控视频才发现原因,随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后,通过监控视频找到李老太,协商解决办法。
当天晚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电梯监控视频发到业主群,并配文:“电梯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请各位居民妥当使用、妥善维护!”其他业主看到后,纷纷对李老太的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谴责。“太丢脸了!”李老太认为物业发布的视频中直接可以看到她的脸,由此导致他人对其发出人身攻击,让她名誉权减损,遂将物业公司及发布视频的工作人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老太在客观上确实不当使用公共电梯,造成电梯损坏,对其他业主出行造成影响。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权对本小区其他业主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其工作人员在业主群内发布肇事者视频,督促全体业主妥当使用、妥善维护电梯,并不具有违法性,其言论也无丑化业主人格的内容。李老太也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的事实和造成的损失。因此,李老太主张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在小区群里曝光业主的不文明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曝光行为是否满足侵犯业主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如果物业公司仅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并适度曝光,且未进行虚构或侮辱性处理,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物业公司曝光行为过度、未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适当保护,或者曝光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构成分,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晚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