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停在小区里的车辆玻璃被不明物砸碎,在未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需要担责吗?8月7日,梁溪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当庭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判决。
市民张先生居住在梁溪区某小区,今年3月1日,张先生在该小区的物业购买了车位租赁服务,将该小区6栋与7栋之间的一个地面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辆,该车辆品牌为特斯拉MODELY。
3月20日,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碎,而停车位上方并无任何遮挡。当张先生向物业调取监控时,才发现该车辆停车地属于监控死角,并没有拍摄到导致玻璃破碎的具体视频画面。
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了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排查后得知,车辆后挡风玻璃受损应该是高空抛杂物导致的,民警在车里发现了一个玻璃弹珠,以及在碎玻璃上还有残留的厨余杂物。
“我们小区之前也发生过高空抛物的现象。”张先生说,根据报警记录及该楼栋多位业主反馈,该车位确已多次发生高空拋物导致的车辆受损事件。此次张先生后车挡风玻璃出现多条放射状裂痕,3月21日,张先生将受损车辆送入专业维修中心,该中心人员确定定损金额为5740.4元,为更换玻璃张先生实际支付5500元维修费用。
由于张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并没有在该区域停车位进行告示及设置安全提醒标识,也未及时在该楼栋死角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和高空摄像头,导致无法找到嫌疑人。为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张先生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500元且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梁溪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先生的车辆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但无法查找到具体侵权人,而该建筑物在本案发生前亦曾发生过类似抛掷物或坠落物致损事件,报警后也未查到具体侵权人,但物业公司并未在该处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宣传标志,也怠于安装监视器,未妥善尽到安全保证和防范、监控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损失1100元,驳回张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2021年3月1日我国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并于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规定了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此案的判决依照《解释》,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先行承担责任,且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过错责任范围内,而不是全部承担。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具体看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来判定承担的责任。(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