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一定是这样吗?近日,锡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4月,王某入职了无锡一家科技公司,从事财务、人事工作。2024年5月,王某找到了外地另外一家公司的工作,于是与科技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完成了工作交接。在公司微信群里,王某明确交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上报、入职离职管理、新员工新增合同上报、离职解除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申报等。
然而离职第二个月,王某却提起诉讼,称科技公司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也忘了签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个从事人事工作的人,怎么会忘了签劳动合同?”科技公司经调查后认为,王某本身负责人事工作,应该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她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故意骗取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科技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交接记录中可以反映出王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可以认定王某从事人事工作。因此,王某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高于普通劳动者,且应知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没有要求科技公司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在离职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