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青少年天性活泼好动,嬉戏追逐中难免受伤。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责任该如何认定?8月26日,新吴区法院江溪法庭在新吴区某中学内公开审理一起校园安全事件,并当庭宣判。
肖某(15岁)、李某(16岁)和黄某(17岁)是某中学的同班学生,平时三个人关系良好,经常在一起玩耍。2024年6月13日晚自习课间,肖某被李某拉到厕所旁监控盲区的茶水间玩闹。当时,李某将肖某按至蹲下,坐在肖某背上。随后,黄某走进茶水间分开两人,肖某起身后推搡李某,李某又抓住肖某的手。此时,黄某猛冲向两人,导致两人手臂撞墙,肖某左手骨折,后被送医。
此后,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黄某以及某中学赔偿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损失约2.4万元。黄某、李某方认为此事发生在校园内,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校方则认为,他们在肖某受伤后积极送医治疗,且该中学在班会课会做常态化日常安全教育,在班级内张贴学生守则,禁止课间嬉戏打闹,校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某受伤与李某抓住肖某的手以及黄某的冲撞行为有关,因李某、黄某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以及无法区分两行为原因力大小,故由李某、黄某对肖某受伤承担同等责任。肖某虽为玩闹参与方,但庭审查明肖某是被李某带入茶水间玩闹,在玩闹中属于被压制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肖某存在过错,故肖某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黄某虽是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是年满15周岁的初三学生,经过多年义务教育,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能力,应知晓校园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该中学自2021年3月发布了学生守则,明确禁止学生参与危险活动,禁止课间嬉戏打闹,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了安全教育。在肖某受伤后又及时联系校医、家长,说明学校已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该中学无需对肖某受伤承担责任。(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