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证明材料有调整

  本报讯 准备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注意了,本月起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所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本月起施行的公积金新政,对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提供的材料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

  按照公积金新政,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原先的“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因此,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增加了一个现场面签环节,须填写一份《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该表格必须如实填报,若有虚假、不实申报的,公积金中心将不予放贷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同时该份材料也将作为借贷申请人家庭住房查询授权书。

  根据公积金新政,贷款额度除跟缴存余额挂钩外,首次与缴存年限挂钩。因此,对于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或属于异地缴存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原办理材料外,还要提供转出地或当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清单所列信息为累计36个月内的缴存情况,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材料。

  此次,公积金新政还调整了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范围。“为了抑制投机性投资购房、规范公积金提取业务,在购房提取时提供的材料也有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

  此外,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不一致的职工,补缴公积金时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公积金代缴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原件;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存在明显差异的,补缴公积金时需提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含工资基数)等证明材料原件。(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