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价值45万元的货物运输途中烧毁

仅获赔12000元

  本报讯 价值45万元的贵重仪器运输途中全部烧毁,为何仅获赔3倍运费?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因寄送的货物灭失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甲运输公司运输一批环保设备,甲运输公司随即委托乙运输公司转运。这批设备被装在20立方米的木箱中运往广西。乙运输公司的货运单载明:“运费3000元,月结;协定事项为,托运货物,请按实际价值在乙公司投保,保险费为自保,如未参加保险,出现货物丢失、货损、货差或投保运输的货物名称不明确、不正确或无货物价值证明,最高按货物运费1-3倍赔偿。”运输途中,载有上述托运货物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起火,车上所载物品全部烧毁。

  甲运输公司诉至法院,称该批货物价值45万元,请求判令乙运输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按货物价值赔偿还是按运费的1-3倍赔偿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运输公司在明知限制责任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同意该合同的内容,表明其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遂判决乙运输公司向甲运输公司支付12000元。甲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为降低运输风险,托运人在托运较大价值的货物时,建议选择保价运输;同时,托运人应充分阅读保价条款内容,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向运输方提出并作出修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及时保存好相关材料证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茗柏、通讯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