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发布厅 纵横

为了那一江清水

——江阴法院保护长江生态安全工作纪实

  “被告人董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2月10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以下简称环资法庭)公开宣判六起非法采矿案,除当地人大代表、公安民警和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外,全程还通过网易向全国网友进行直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长江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驾驶其经营的2艘采砂船舶在长江江阴段65、66号浮标水域非法采砂作业,共非法采集江砂44000余吨,江砂价值人民币82万余元。

  从2008年5月江阴法院环保合议庭挂牌成立,到2019年7月19日环资法庭正式运行至今,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履职路上,江阴法院一直在探索……

  ■ 退出一片“绿水青山” 唤起大众生态觉醒

  摇曳的芦苇荡,滚滚的长江水,白鹭、山雀飞落其间……这是江阴利港窑港口生态湿地的美景,这里也是江阴35公里长江岸线中唯一的10公里天然滩涂,也是无锡、常州、江阴三地人民的水源地之一。

  就在两年多前,这里还是污水排放、畜禽养殖、工业企业雨污混流的“污染区”,改变的背后,是江阴“退还千亩芦荡、一江碧水”决心。

  2011年4月开始,解某未经批准,在江阴窑港口水源地附近的集体耕地上私自挖塘养鱼,后又承包给他人养蟹,既造成农用地耕作层破坏,也对附近水源地产生影响。2017年,江阴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属地政府和国土等有关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涉案土地进行土壤回填,并按照该地块实际用途实施复垦。

  这样一幅浑然天成的写意山水,离不开《江阴市加强长江大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牢牢把握修复长江生态这个压倒性任务,科学谋划,系统施策,铁腕治污,以严格执法的利剑,以纵深推进的改革,守好江阴的绿水青山”,2018年6月27日,无锡市委常委、江阴市委书记陈金虎在江阴市长江大保护工作会议上郑重承诺。

  彼时的江阴法院环保合议庭,正努力为这首长江大保护的江阴之歌奏响“司法音符”。

  2007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爆发,太湖生态环境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也促使无锡中院成为全国首家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中级法院,2008年5月,江阴法院行政庭设立环保合议庭,采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2012年11月,江阴法院出台《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实施意见》,在办理环保非诉审查案件中,对未经合法登记或已登记但仍擅自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发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禁止令。若被申请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采用暴力等违法行为阻碍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有效避免行政决定作出后环境污染行为肆意妄为并造成更大损害。

  2013年12月4日,江阴法院审结江苏首例在污染肇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以环保局为诉讼主体的“官告民”环境污染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等人将30余吨煤焦油分离废液直接排放至江阴市冯泾河北支浜内,造成了河道污染。江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等人承担污染事故治理费用58万余元。而这笔赔偿金,进入无锡市环保公益金专项账户,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目前我已花了100多万元修复被破坏的土地……”,2014年7月25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王某在庭上追悔莫及,因为非法占用53亩多耕地,江阴法院判令王某限期按照专业公司提出的复垦方案要求,采取清理耕地杂物、覆土翻耕平整、建设田间路网、改良土壤结构等措施,将被其毁损的土地修复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如逾期未完成修复或经验收未达标,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由被告人王某承担。

  这是江阴法院第一次判决责任人自行修复的破坏土地资源案件,该案例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成果展”。

  2014年至2018年,江阴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552件,多起案例入选上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因违法建设破坏土地资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 归还“自然的馈赠” 实现掠夺者身份的转变

  “轻拿轻放,注意保护鱼苗……”“快看,那条河豚鱼游走了……”,2019年10月18日下午,江阴法院环资法庭与江阴市渔政监督大队共同组织了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将江阴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非法捕捞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长江河豚、红眼、鲫鱼、白鲢、花鲢等鱼苗共计16000余尾投放至长江水域内。

  曾经的渔民高永明这次也参与了增殖放流活动,他感到意义非凡:“国家实行长江大保护政策我是支持的,真的,因为再这样滥捕下去的话,我们的子孙后代就看不到这个鱼了,我现在已经转行了……”

  秉持绿色司法的理念,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实现从“非法捕捞者”到“增殖放流者”的转变。这样的方式,江阴法院已实行了多年,目前已经累计向长江放流8万余尾鱼苗种鱼,鱼苗种类也从单一的河豚鱼苗变为青鱼、鲢鱼等长江四大家鱼。

  这种从“掠夺者”到“归还者”的转变,不仅仅体现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

  在审理的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中,经过覆土翻耕等方式进行土地修复后,环资法庭主动联系当地村委进行种树复绿,也组织所在支部党员干警自费购买树苗参与植树,还大地一片绿意盎然。

  自2019年7月19日正式运行,江阴法院环资法庭作为集中管辖长江南岸苏、锡、常、镇四地18个县级市、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法庭,对于保护辖区环境资源更感责任重大。7月至今已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86件,其中刑事案件120件,罪名涉及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受理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案件2件;受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28件。

  ■ 推进“两法衔接” 实现生态环境多元化治理

  “环境资源类案件与其他案件最大的不同,是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紧密联系,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损害的环境资源,需要监测、鉴定和评估,这都离不开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支撑。”环资法庭负责人黄剑说道。

  2018年5月30日,江阴法院首次采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代表团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一行旁听了这起案件。七人合议庭也是2018年4月27日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新规定的制度。

  被告人朱某、沈某夫妇未经环评审批和验收即开办公司从事黑色金属铸造件的生产。后为节约生产成本,擅自使用硝酸液和塑料酸槽对不锈钢铸件进行酸洗,并使用水枪对酸洗后的铸件进行清水冲洗,冲洗后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墙洞直接排放至房屋南墙与围墙形成的夹弄(渗坑)中,造成重金属污染事故。

  在这起案件中,对污染源的监测、处理、修复,都离不开环保局专业力量的支持。庭审过程中,江阴法院还邀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江南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詹旭对编制的环境修复方案进行解释说明。“下一步,我们还将探索建立环资审判‘智库’建设,选任具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学者为人民陪审员,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江阴法院分管环资审判的副院长王新达表示。

  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是江阴法院环资审判的一贯做法。

  随着司法与执法办案的沟通协作渠道的畅通,“两法衔接”的工作制度也在巡回区推广开来,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正在形成。

  2019年7月2日至5日,环资法庭集中走访常熟、溧阳等巡回区法院,针对网上立案、法庭预约、警力保障、文书送达、庭审技术保障、财产刑执行等方面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协调,与检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座谈,讨论如何统一环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及证据标准等问题。

  “环资法庭的设立,标志着江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我院将继续擦亮无锡环保审判品牌,打造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长江生态安全示范区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为长江大保护贡献江阴法官的智慧。”徐振华代院长表示。(黄剑、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