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无锡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努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培育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在此,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20余万件案件中精选出了6个典型案件予以刊登。这些典型案例既是对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回应,又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也充分展示了无锡法院以高质量司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高质量发展以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担当与作为。
“套路贷”涉黑犯罪受严惩 最高获刑十九年
★方某等38人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方某、徐某某通过招揽同乡好友、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等40余人,先后成立七家“乾”字头的小贷公司组成联盟,以“无抵押、零门槛”为幌子吸引他人办理零用贷,诱骗借款人签下“高低”借条两张,其中“高条”为实际借款金额数倍的虚假借条,并通过让借款人持现金、高条拍照、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来制造虚假的给付事实。借款后,小贷公司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不断加高借款人成本。为尽快获利,小贷公司设置了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制造”违约机会,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一旦认定借款人违约,公司的“贷后部”或使用派人上门采用喷漆、堵塞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或使用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非法催讨虚假债务,实施犯罪活动。期间,该组织共计向3300余人次发放“贷款”3100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各类犯罪29起,敲诈勒索金额120余万元。
方某、徐某某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方某、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廖某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某等3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小额贷款金融领域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2月28日,法院依法判处3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18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侦办、江苏省首例受理的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为甄别“套路贷”情形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实践依据,体现了对涉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提供了实践参考。此案的公开审理和集中宣判不仅弘扬了刑法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还使得人民群众认识到“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提升了人民群众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依法及时维权的意识。
公司决议“轻病症” 回炉重造无必要
★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控股公司系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2018年9月,该公司的乙股东提议改选董事,在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未果后,乙股东决定依照公司法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经一系列准备,股东大会于2018年10月17日正式召开并通过决议,罢免了甲股东委派的董事,重新选举了新董事。甲股东遂起诉,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错误、表决方式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股东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未办理股份锁定手续,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有瑕疵,但其持股比例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未发生任何变动,始终符合股东行使召集权的法定条件,该程序瑕疵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后果。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候选董事的信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也有瑕疵,但候选人实际没有发生诸如受惩诫等足以使其他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形,且从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情况看,假设出现候选人信息完整披露后除乙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均投反对票的极端情形,选举议案仍能获得通过,该等瑕疵同样不足以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2019年7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甲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活跃,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越发多见。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对经营事务的管理大多都是通过公司机关来完成,股东会就是平衡股东利益、解决内部冲突的自治机关,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对公司全体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公司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公司决议形成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瑕疵,实体瑕疵属于本质上的瑕疵,为“不能容忍的缺陷”,而程序瑕疵通常程度比较轻微,如果仅仅是微不足道甚至可以忽略的,那么为此重新召开股东会显然是一种耗费成本的行为,将无形中增加公司负担,造成利益上的不平衡。
本案中,法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引入容错机制,重点关注程序瑕疵是否损害股东的实体权益,是否导致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对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轻微瑕疵给予适度容忍,不予撤销决议。一方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瑕疵问题,为公司后续的决议行为提供规则指引,贯彻公司法的程序正义观,另一方面也避免公司决议动辄被撤销、被否定,影响公司决议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效率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物联网知产保护 与“感知城市”同行
★感知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感知某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感知集团成立于2010年7月8日,其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系“物物互联 感知世界”概念创始人、国家物联网首席科学家。经多年经营,感知集团获得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相关公众一听到“感知”,首先联想到的就是刘海涛和他控股的感知集团公司。感知集团于2018年3月发现有其他公司私自使用刘海涛的肖像、简介以及“感知集团”等字样进行宣传,担忧其误导公众、造成混淆,遂将“傍名牌”的四川感知某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设立于2013年1月1日,设立时企业名称为四川某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本与“感知”两字并无关联。2016年4月2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龙(曾任职于原告感知集团下属企业),企业名称也同时变更为四川感知某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名、宣传工作,从企业名称、交易平台、对外宣传、授权经营方等多方面向感知集团“靠拢”“借鉴”,不断强化与原告之间的联系。
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法定代表人取得的荣誉、公司规模、业内知名度,以及长期使用后使公众对“感知”两字与其产生紧密联系,认定“感知”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字号。而被告四川感知某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明知其知名度的情况下,从各方面明示、暗示其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且易导致公众混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年4月24日,判令其应立即停止使用字号中的“感知”文字,办理变更登记,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被告四川感知某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将公司注销,深圳某新公司与饶某遂以感知某坤公司股东的身份参加二审诉讼。2019年9月2日,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予以确认,同时将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变更为继受主体股东深圳某新公司与饶某。
(二)典型意义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是国家传感网示范区,是物联网概念的发源地,也是全国物联网产业高地,产业急速发展迫切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本案中,法院贯彻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商誉和知识产权,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示范,切实做到了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进而为辖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高质量司法保障。该案是无锡市首例涉物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到中国日报、新华日报、无锡日报、现代快报、中国江苏网、无锡广播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关注。
边经营边清算 “休眠式”破产助力酒店转型
★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禄漪园大酒店地处宜兴市中心繁华地带,地理位置优越,是一家老牌知名酒店。酒店主体大楼开业不足两年,硬件设施完善,团队素质优良,自开业以来客源充足,经营情况较好。然而,受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偿付巨额利息等因素影响,该酒店于2015年2月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
宜兴法院受理酒店破产清算一案后,从酒店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继续维持酒店经营,实现酒店破产但不停业,并从专业角度指定具有丰富酒店破产清算经验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管理人继续聘请原经营团队负责日常经营事务,维持了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在经营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了完善的监管制度,严防酒店资产流失。同时,还依靠与税务、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的联动协调,积极为酒店“减负增值”,最大限度地保存和提升酒店整体资产价值。至2017年底,酒店实现资金自收自支且有盈余,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在本市同类酒店中名列前茅,极大提高了酒店的品牌价值。
2017年10月,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酒店整体资产进行拍卖,成交价高达3.6亿元,刷新了宜兴法院司法拍卖成交价纪录,成功吸引全国五百强企业金浦投资控股集团入驻,通过融合金浦集团先进的国际化管理理念,进一步促进酒店转型升级。
至2019年4月,禄漪园大酒店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基本结束,工程类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率均为100%,无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率达20.46%,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典型意义
面对禄漪园酒店破产清算的困境,法院以保障企业员工稳定为价值导向,初步探索出“边盈利边转型”的合理路径,在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表现出了较高的司法智慧。该酒店在“休眠式”破产期间仍旧努力维持正常经营,不但保障了酒店员工的劳动权益,而且最大限度维护持有储值卡消费者的权利,以高质量的餐饮住宿服务确保了酒店品牌价值,有效维护了酒店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持宜兴旅游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势头作出积极贡献。《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均在显著位置大幅刊登介绍本案审判价值,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积极影响,对于创新司法处置破产企业整体资产方面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知假卖假侵害驰名商标 最严格保护出重拳
★四川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剑南春公司为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10月至11月间,郑某某明知从董某某处购得的白酒系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10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2万元。郑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郑某某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剑南春公司的相关权利,故剑南春公司要求郑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郑某某虽承认销售了假冒剑南春白酒,但主张刑事判决确认其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的违法所得仅1.6万元,且该部分违法所得又已被没收,而其假酒买家也未付清货款,本人实际并未通过涉案侵权行为获利,剑南春公司索赔额过高。
法院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从事酒类销售与经营场所位置情况、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与主观过错、生效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及履行情况、被侵权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无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本案情况,2019年2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某赔偿剑南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5日,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中,法院应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对恶意侵权人实施惩罚性赔偿。重判重罚原因有二:一是让侵权者“得不偿失”,丧失再次侵权的动力;二是让侵权者“倾家荡产”,丧失再次侵权的能力。法院在确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恶意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不简单以生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赔偿的唯一依据,也不是单纯考虑被告人在支付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还有实际获利,而是综合全案情况进行评判,在民事审理中给予恶意侵权人惩罚性赔偿,弥补权利人损失,加大制裁力度,从而起到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众筹成功竟是刷单 协议解除还要赔偿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环保公司委托被告某网络公司为其产品进行线上众筹项目运营,双方签订协议,对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结算条件等作出约定,其中有一条为原告“需配合官方平台完成预期众筹目标不少于20万元作为内部购买流量(刷单)众筹标的金额”。2018年1月,原告生产的产品“××电解食盐水机”在某电商众筹平台正式上线,目标金额为10万元。2018年2月,该产品下线,项目共筹措资金20.082万元,平台页面显示“众筹成功”,但该款均系原告的刷单金额(即原告公司自行下订单并支付的预付款)。在另行支付了6000元平台扣点费后,众筹资金已退还给原告。原告认为,涉案产品的众筹金额均系其内部刷单的金额,众筹实际是失败的,被告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6万元,赔偿平台扣点费用6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被告则认为,该产品已成功提交平台,众筹金额已达到20万元,平台也显示“众筹成功”,故该产品的众筹是成功的,己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至于刷单,这是平台要求的数据流量铺底,目的在于宣传,己方对此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将原告的产品信息上传至电商平台并负责统筹相关事宜,被告已完成了产品信息上线众筹平台的合同义务,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告需配合官方平台完成不少于20万元内购刷单金额”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该次众筹不成功。结合合同后续履行情况,2019年6月25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0000元,并赔偿损失4200元。
(二)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众筹”的兴起,一些平台和商家纷纷采用“刷单”的手段来吸引投资、增加项目人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果对刷单行为效力予以肯定,将助长电商平台组织虚假宣传牟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法院认为这种“自买自夸”的虚假购买行为与众筹项目发起者希望获得大众关注和支持的初衷相悖,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公平的商业秩序。本案的裁判对促进网络市场健康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确立了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