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财经周刊·金融

新证券法来了,哪些改变值得关注?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华寅

  金融从业人员 陆旭绮

  股民 叶建民

  □ 本报记者 文易 见习记者 沈莉琛

  2019年12月28日,历时四年多,历经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证券法的落实,对证券行业、投资者、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等方面分别有怎样的影响?相关主体又会如何解读或评价大修后的新证券法?近日,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寅律师、金融从业人员陆旭绮先生和进入股市20年的投资者叶建民先生,一场精彩的“圆桌对话”就此展开。

  ●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华寅注意到新证券法的第一个修改,就是总则中对于证券种类定义的扩展和变化。“新证券法首次将存托凭证列入适用范围,意味着境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公司可以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中国境内的保管银行,由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供国内投资者买卖。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上市公司违法所得数千万元,行政处罚最高60万元,不少投资者形容其为“毛毛雨”。现如今这种情况将有所改观。在华寅看来,新证券法中条文扩充最多的一章是法律责任章节。除了更严厉地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扩大相关责任人的范围,新证券法也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制下适者生存

  作为金融从业人员,陆旭绮则是注意到了新证券法的另一个改变——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度。按照全面推进注册制的基本定位,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出系统的修改完善,包括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陆旭绮认为,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让市场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让证券在竞争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而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的工作被简化了,而是从政策上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更顺应市场。“新证券法大大加强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资本市场的监管走向了‘宽进严管’的方向,这势必就对退出机制有了更高的要求。”

  ●小股民有了维权利器

  “原来感觉证券法跟小股民关系不大,现在看来还是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得知未来将有独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投资者维权之后,叶建民表达了对这一政策的欢迎。

  “我们老百姓最关心的归根到底是自己投资股票的涨跌。以前也知道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散户损失通常不会很大,一般都不会选择走司法程序,往往自认倒霉!”叶建民说。

  听了华寅律师、陆旭绮两位专业人员划出的重点,他觉得新证券法可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国务院下设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国际范围内属于创新之举,该机构被允许接收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可以说,新证券法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方便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