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新吴区法院对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进行宣判,被告某期刊公司因擅自在自己公众号上发表了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文章,被判决赔偿作品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
2019年1月3日,某期刊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2019:这几个好习惯,请逼自己养成”的文章。一年后,这篇网文的权利人无锡某法律信息咨询公司向新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期刊公司立即删除文章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各项费用1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期刊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这篇网文时并未向其和原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有其他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一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