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省,全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约有380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规范登记通行,引导文明出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权属发生转移要变更登记,灭失报废要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方面,条例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登记不收取费用。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通行规范方面,条例较好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在停放规范方面,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此外,为了回应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为了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加强保障监督,解决使用难题
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条例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规划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在建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等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规定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规范停放充电,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保险保障,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