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骑车打电话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导致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屡屡发生,而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理赔问题上,有不少人都认为,电动自行车一方是“弱势群体”,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多少都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然而实际上,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占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近六成。
2019年10月22日16时39分,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锡沪路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锡山区羊尖镇丽安村冯家桥路段时,遇前方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冯某所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越单直线左转弯,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受伤,两车损坏。冯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部分直接原因,最终,交警认定其负事故一半责任。
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及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骑车人减速慢行、停车瞭望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应当与大型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行车时不要与大车并行,更不能抢行,路口等候时,通常至少应当与大型车辆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