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琴(化名)与丈夫在某医院手术培育了4枚胚胎准备进行试管婴儿,不料丈夫意外去世,然而就在小琴要求医院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时,遭到了医院的拒绝,小琴将医院诉至法院。昨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琴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小琴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16年8月,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无锡某医院进行诊治,在医生的建议下,两人决定人工助孕,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2017年5月,我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人工实施助孕,医院为此对我们分别进行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枚胚胎。”小琴告诉记者,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她入院治疗,胚胎则由低温保存技术存在医院,夫妇两人与某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小琴夫妇决定等一等。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操作叉车时发生事故意外死亡。“丈夫意外离世,胚胎是留给我和家人最后的希望。”小琴表示,她在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某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由于没有先例,在小琴提出该要求后,我们医院方比较慎重,经会议讨论,认为该要求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某医院工作人员表示,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不能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此外,根据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方要求继续履行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违反伦理道德原则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表示,小琴夫妇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此外,孩子出生后虽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小琴家人均支持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