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保险等待期 投保人无法获赔

我市金融与破产典型案件公布

  本报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我市法院金融与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各10个典型案例。

  在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和轻症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2月8日,保险条款中载明了“合同的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18年5月4日,张某的健康体检报告载明左侧甲状腺结节性质待定。3天后,张某至医院进行彩色多普勒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超声提示左侧甲状腺低回声结节。5月17日,张某进行左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术,病理检查报告单临床诊断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发病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故不承担理赔的责任,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就诊记录可以判断,张某于2018年5月4日体检、2018年5月7日检查时已经出现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的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符合等待期条款关于发病的约定。2019年9月16日,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重大疾病保险和轻疾保险的诉讼请求。

  (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