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通告规定:自 2020 年8月1日起,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含江阴、宜兴)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力度加大
今年5月份,无锡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戴头盔,安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出行宣传活动及“不戴头盔不出门”戴头盔劝导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无锡交警出动千余名警力,联合保险企业、社区、志愿者,通过宣传教育、承诺倡议、赠送头盔等多种形式,倡导市民戴好头盔,安全骑行;积极推动企业落实管理职能,在企业出入口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不戴头盔不进门、不出门;联系社区、志愿者,在社区门口设置安全宣传棚,提醒进出市民佩戴头盔安全骑行。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交警部门加大对各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为市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本月起,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一律拦车检查;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其中,拒绝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对涉嫌假牌、套牌、假证、盗抢嫌疑的车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加装承重、遮雨遮阳篷等装置的,车主应当自行拆除;不拆除仍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无本市号牌或临时信息牌的,禁止在本市道路行驶。今年7月份以来,全市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7.8万起。
交警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目的就是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普及驾乘电动自行车驾乘佩戴头盔,保护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此,交警呼吁广大市民: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自身做起,不驾驶超标电动车、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法载人,并向父母子女、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积极宣传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值得关注
1、新国标更安全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2、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3、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驾乘年龄有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5、专注骑行不分心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6、过渡期满别上路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无锡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