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申请一笔低息储备金,授予3年,随借随还”“借款息费最低6折,满3000元免息30天”……随着多项促进消费的政策先后出台,以消费为基础的消费金融行业迎来利好,各种花式促销也随之出现。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银行互联网消费贷款平均利率已降至6.71%,其中,国有银行平均利率已降至4.21%。值得留意的是,对于消费贷款贷后管理的监管亦在持续加码,从涉及违规的银行来看,包括多家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以及区域银行,部分银行被开出百万元罚单,主要问题都是出在贷款资金违规流向楼市、股市等领域。
消费贷产品量增价降
“最近我准备通过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办理线上消费贷产品,发现手续费比之前优惠了很多。”日前,市民王女士向记者表示。根据该银行提供的限时优惠活动,此前贷款1万元分12期,手续费总额为900元,而目前已降至450元。
王女士的感受并非个例。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以来,银行零售贷款产品(主要是消费贷产品及个人经营贷、小微经营贷款产品)利率水平普遍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银行偏爱推广的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平均利率已从1月的8.17%,降至7月的6.71%,降幅为146BP(基点)。
而由于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国有行利率水平明显低于股份行及城商行。截至7月,国有行线上消费贷产品最低利率悉数4.35%左右,整体平均水平由1月的5.77%降至目前的4.21%,降幅达156BP(基点)。
此外,股份行纯线上消费贷产品的平均利率水平从年初的6.46%降至5.58%,降幅为88BP(基点)。“虽然整体降幅不及国有行,但股份行的贷款产品策略分化一向比较大。”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李万赋指出,部分银行或因为本身更侧重于对公贷款、资金成本较高等,在降低消费贷利率方面没有太大的动力,至今对标产品最低利率仍在7%以上,但有些股份行则在近几个月调整了相应的产品策略,如某股份行闪电贷利率由7.2%降到5.76%。
在李万赋看来,银行在零售贷款领域,尤其是消费贷和普惠经营贷产品上降低价格、新增线上渠道及外部渠道、创新推广方式等种种表现,都表明银行多举并进,助力普惠金融“量增价降”。
消费贷发力的背后还是刺激消费
近期,央行发布最新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统计报告,2020年二季度末,消费贷款余额为46.3万亿元,在165万亿元的总贷款盘子里占比仅为28%。
将时间拉长,2015年到2019年,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依次为19万亿元、25万亿元、32万亿元、38万亿元和44万亿元,占整体贷款余额比依次为20%、24%、26%、28%、29%,从未超过1/3。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到2019年,全民消费支出对GDP的贡献依次为66%、65%、59%、76%、58%,消费对经济的贡献出现倒挂。
据央行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测算,今年上半年,住户消费性贷款新增2.34万亿元,大幅低于此前3万亿元左右的增幅。其中一季度住户消费性贷款增加7181亿元,同比少增7070亿元;二季度增加约1.62万亿元,同比多增468亿元。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居民的消费欲望尚未大幅回升,消费贷规模增长仍然有所限制,多家银行开始尝试通过线上拓客、增加场景等方式刺激市场。尽管消费贷的数据日渐回升,但在疫情的冲击下,贷款方的经济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消费贷及分期支付业务或将对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提出较大的考验。
银行业人士表示,贷款的关键是风控,风控的核心可归结为四大问题:谁在贷款?贷款干什么?拿什么还款?还不上怎么办?一边是借款需求下降,一边是借款人整体风险上行,消费贷款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逆势扩张,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
贷款资金被挪成严查对象
在消费贷产品热度渐升的同时,消费贷款资金违规使用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多家银行对线上消费贷产品发布提示,“款项仅限用于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领域。”与此同时,要求个人保留并上传款项消费凭证至官网。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7日,银保监系统年内已发布消费贷款相关违规罚单46张。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贷后管理不审慎导致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投资证券、购房或偿还贷款等成为机构“踩雷”的主要原因。从涉及违规的银行来看,包括多家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以及区域银行,部分银行被开出百万元罚单。
在此情况下,对于消费贷款贷后管理的监管亦在持续加码。今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线上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过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途管控不力,违规流向非消费领域”等被列入工作要点。
日前,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营销获客、风控模式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朱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