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纵横

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做法

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3日公布,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能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你我面对不法侵害“出手”更加理直气壮?

  这些情形你可以勇敢出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陌生人闯入住宅怎么办?公交车上制止乘客抢夺方向盘算不算正当防卫?……对于如何具体理解“不法侵害”,此次出台的意见进行了明确——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

  追小偷致其受伤反被起诉?打人者停手后就不能还击了?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时间”的争议,同样让公众充满疑惑。意见对此给出了答案: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意见同时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准确认定“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曾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的“于欢案”中,法院二审认定于欢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防卫过当,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意见同时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特殊防卫”,意见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根据刑法,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受到“人死为大”的观念影响,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导致案件处理不当。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此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意见强调,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等。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