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日前报道,宜兴市继今年4月为当地2000户蟹农养殖的内塘螃蟹由政府买单施行保险外,最近又为1510亩水稻繁种提供166多万元的种植保险。据悉,之所以实施这些农业保险,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该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效应对大灾风险,为其发展特色农业撑起“保护伞”。而能成就此事,主要得益于该市日臻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所谓“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顾名思义就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作为《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举措,特别是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去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前些年建设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和步骤,推动农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市在实施的《“十三五”(2016-2020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农业金融保障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向设施农业、高效农业、生态农业、智慧农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如今,全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几乎涵盖所有特色农产品领域。
但是,从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够完备,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自身分散大灾风险的能力仍相对较弱。此外,鉴于当下我市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险的旺盛需求,尤其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提高农险的保障水平便成为农业领域最迫切的呼声和要求之一,作为提高农险保障水平重要手段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无疑成为众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翘首盼望的“保护伞”,而这也是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如何有效发挥农险保障作用,不仅需要完善现有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而且必须切切实实地将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实到位。在这方面,不妨学习和借鉴广东、上海等地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政府的鼎力支持和规范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一方面,确保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险各险种之间、保险机构相关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可以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保险机构参与农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能令农险在金融支农综合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而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可以预期,随着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渐健全,我市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将日渐规范,其覆盖面将愈加宽广。宜兴市为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推行的由政府买单施行保险之举,为我市多渠道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提高农险的整体保障水平,可谓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使用。(刘兴荣)